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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职业技术学院课表编排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组织,优化资源配置,保障教学秩序,依据学校教学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表是学校实施日常教学活动的基本教学文件,是落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课表编排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学生认知规律及成长规律,坚持科学统筹、合理配置、公开规范、便于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校课表编排工作的组织与协调,指导并督促各教学单位落实排课任务。

(二)统筹调配全校教室、实训室、体育场馆等教学资源。

(三)审核二级学院(部)课表,确保其符合教学规范与管理要求。

(四)对二级学院(部)提交的特殊排课申请进行备案管理。

(五)组织课表的最终发布及归档。

(六)协调保障教务管理系统的稳定运行与数据维护。

第五条 二级学院(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所属课程的课表编排与初步审核。

(二)协调本单位教师授课时间,避免授课任务冲突。

(三)负责本单位特殊排课申请的审核与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负责本单位课表的日常维护与调、停课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三章 编排原则与要求

第六条 课表编排须严格遵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学时或变更开课学期。

第七条 课表编排须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保持各班级每日及每周的学时分布相对均衡,以保障学生学习效果。

第八条 课表编排须统筹考虑课程性质、教师队伍、班级规模、教学场地及设备等资源,实现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

第九条 课程编排须遵循以下先后顺序

(一)先特殊,后一般:对教学场地、仪器设备有特殊要求的课程,须优先安排。

(二)先合班公共课,后专业课:需合班授课的公共必修课,须优先于所有专业课程安排。

(三)先专业课,后小班公共课:在遵循上述原则后,各专业课程须优先于以小班形式授课的公共课程安排。

(四)先多学时,后少学时:在同一课程类别中,周学时多的课程须优先安排。

第十条 具体编排要求

(一)时间安排要求

1.同一课程、同一班级的上课时间应保持适当间隔,原则上应隔日安排。

2.课表编排应尽量保证各班级每日均有课程。授课时段原则上安排在周一至周五上午第1-4节和下午第5-8节,并遵循“先上午、后下午”的时序进行。

3.每日第1-2节不安排体育课,原则上不安排自习;单周三下午第5-6节为全校教研活动时间,不安排课程教学。

(二)教师课时要求

1.专兼职教师排课周学时在16节(含)以内的,每日授课原则上不超过4节;周学时超过16节但在24节及以下的,每日授课原则上不超过6节;因特殊原因周学时超过24节的,须提前单独申请,一事一议。

2.课表编排以保障整体教学秩序为首要原则,原则上不接受教师个人指定授课时间或地点。若外聘教师与本校专任教师授课时间发生冲突,因其时间协调难度较大,须优先保障外聘教师的授课安排。

(三)课程安排

1.每门课程原则上以2学时为单元进行编排。实践类课程因教学内容需要连续进行,确需4节连排的,须提前报备。

2.专业课原则上实行小班教学,不合班排课。确因教学需要须合班安排的,须提前报教务处审批。

(四)调整与备案

1.课表一经正式确定公布,自第2教学周起,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不可抗力或重大教学原因需调整的,须按程序报批。

2.因教学需要确需安排在晚上、周末授课,或课程需4节连排等情形,均须按特殊排课程序提前向教务处申请备案。

第四章 合班教学与特殊排课

第十一条 合班教学规模控制

(一)公共基础课程:军事理论课、职业生涯规划、劳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课程,确需合班授课的,原则上不超过3个行政班。

(二)其他公共必修课程:上述列举之外的公共必修课,确需合班授课的,原则上不超过2个行政班。

(三)公共、专业选修课程:由二级学院(部)根据选课人数及教室资源合理确定教学班规模,任课教师不得自行拆分或合并班级。

第十二条 特殊排课情形及备案程序

(一)特殊排课情形主要包括:4节连排、晚上或周末排课。

(二)备案程序

1.教研室主任根据教学需要,填写《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院(部)特殊排课备案表》(见附件1),阐明特殊排课原因,并提供佐证材料。

2.二级学院(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批准。

3.二级学院(部)在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将签字盖章的备案表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课表确定与执行

第十三条 课表于每学期开学前一周确定,经一周试运行后正式执行。

第十四条 课表一经发布,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临时调课的,原则上须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调课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教师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停课的,按《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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