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加强课程标准的建设与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标准是依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以学生职业能力和素养形成为核心,对课程性质、目标、内容、实施及评价作出的纲领性规定,是教材选用、教学组织与质量评价的根本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各二级学院(部)须在学期开课前,将完成审核备案的课程标准上传至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方可安排教学任务。
第二章 制定与修订原则
第四条 规范性原则。课程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范性要求。
第五条 成果导向原则。整个课程的设计与实施,以学生应达成的课程目标为出发点和归宿。
第六条 职业性与实践性原则。课程的内容与要求必须紧密对接职业岗位(群)的真实工作需求,突出技术技能培养。
第七条 学生中心原则。课程的教学设计须以促进学生有效学习和发展为中心,关注学生个体差异。
第八条 科学性与先进性原则。课程内容必须科学、准确、系统,并能反映行业产业发展的最新趋势与技术,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方法纳入教学。同时,应结合课程特点,自然融入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工匠精神、劳动教育等元素,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九条 系统性与衔接性原则。课程应在专业课程体系中准确定位,明确其与前导、后续及平行课程之间的逻辑衔接关系,避免内容重复或脱节,从而形成育人合力。
第十条 可操作性与可评价性原则。课程标准的要求应切合实际教学条件,且执行效果应该可以有效评价。
第十一条 开放性与发展性原则。课程标准应保持动态开放,建立持续改进机制。制定与修订须有行业企业专家实质性参与,并基于学生学业评价、毕业生反馈、用人单位意见等数据,定期对课程教学进行诊断与改进。同时,在遵循国家标准的前提下,鼓励结合区域产业特色和学校优势,形成课程特色。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十二条 教务处是学校课程标准制定与修订的指导和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与规范模板。
(二)维护教务管理系统中的课程标准模块。
(三)对全校课程标准进行备案与抽审。
(四)将课程标准备案状态作为下达教学任务的前置条
件。
(五)指导与检查二级学院(部)的课程标准建设与执
行情况。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是课程标准制定、修订与执行的责任主体,工作职责:
(一)组建由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骨干教师组成的课程建设委员会,开展标准的制定、修订、论证与审核。
(二)确保所有课程开课前,课程标准及时、准确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三)监督、检查课程标准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课程的年度评价与动态更新,确保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更新要求。
第十四条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是课程标准制定和修订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建课程团队,牵头完成标准的调研、起草、修订、解释及更新工作。
第四章 内容与框架
第十五条 课程标准须包含以下核心要素,具体格式参照学校发布的编制模板:
(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开课院(部)、课程代码、类型、类别、学时、适用专业、前导课程及后续课程等。
(二)课程性质与定位:阐述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课程设计的整体思路(如项目化、模块化或情境化等)。
(三)课程目标:课程在知识、能力、素质等三方面对学生应达到的具体、可观测的学习成果要求。
(四)教学内容与要求:基于典型工作任务或真实生产项目组织教学模块,明确每个模块/项目的教学目标、主要内容、教学方法和学时分配。
(五)考核与评价方案:建立多元、过程性考核评价体系。从知识水平、能力水平、学习态度等方面重点评价学生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明确课程总成绩的构成(如项目完成度、实践操作、理论考试、学习态度等各部分的占比及评价标准)。
(六)课程实施建议:包括推荐教材与数字化教学资源、教学师资要求、主要教学方法与手段、实践教学条件(场地、设备)等。
(七)其他说明:可包括方案调整机制、实施性教学指导方案制定依据等。
第五章 制定与修订流程
第十六条 制定流程。课程标准的制定须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同步。
(一)调研与起草:课程团队进行行业、企业、毕业生调研,分析职业能力需求,起草初稿。
(二)研讨与论证:经教研室研讨后,由二级学院(部)组织课程建设委员会论证。
(三)修改与审核:课程团队根据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报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核批准。
(四)系统录入与备案:审核通过后,由课程负责人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经二级学院(部)教学管理人员审核后,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修订流程。全面、系统性修订通常每3年进行一次。
(一)启动与评估:课程团队根据国家政策或标准更新、
产业发展与技术迭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周期性教学评估要求等因素,确定修订的必要性。
(二)调研与起草:围绕修订内容,开展必要的行业、企业调研,形成课程标准修订稿。
(三)论证与审核:修订稿须提交二级学院(部)课程建设委员会论证,并根据意见修改后,由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核批准。
(四)系统更新与备案:审核通过后,课程负责人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版本更新与备案。
第六章 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 更新机制。各二级学院(部)须建立年度更新机制。更新须聚焦将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方法及典型生产实践转化为教学内容。
(一)公共基础课程:侧重将产业趋势、职业场景、案例及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方法元素融入教学。
(二)专业(技能)课程:重点将体现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方法的真实生产项目或典型任务转化为教学模块。
(三)更新说明:提交更新时,课程团队须同步提交《课程标准年度更新说明与审核表》(见附件),作为二级学院(部)审核的核心依据。
第十九条 更新幅度。课程内容年度更新比例以“教学内容与要求”核心模块为计算基准,更新比例为:
(一)专业核心课程:内容更新或优化比例不低于20%。
(二)其他课程:内容更新或优化比例不低于10%。更新比例指本年度课程标准中,“教学内容与要求”模块内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教学项目或单元,占该模块项目或单元总数的百分比。
第二十条 联动更新。课程设计方案须与课程标准同步更
新、保持一致。课程标准修订后,其对应的课程设计方案须在下一教学周期开始前完成修订与备案。
第七章 执行、检查与反馈
第二十一条 教学效力。经系统备案的课程标准是教学实施的法定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期初审查与诊改。每学期开课前,各二级学院(部)须组织对本学期开设课程的课程标准进行集中审查。
(一)审查内容:重点审查课程标准的系统备案状态、文本规范性及年度更新完成情况。
(二)诊改与结果运用:对审查不达标的课程标准,应向课程负责人下达书面诊改要求,明确修改意见与时限,并提供针对性指导。课程团队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诊改并重新提交审查。逾期未完成诊改或诊改后仍不达标,因课程教学准备不充分影响开课的,将按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两级检查与反馈。建立校、院(部)两级检查机制,强化检查结果的反馈与应用。
(一)院(部)过程检查:各二级学院(部)须将课程标准执行情况纳入日常教学督导,通过听课评课、查阅教案等方式,检查教学与标准的一致性。检查结果须及时向教师反馈,并作为其教学质量考核的直接依据。
(二)校级督导评价:教务处通过抽查等方式,对各二级学院(部)课程标准执行情况及院(部)检查工作进行督导。督导评价结果纳入二级学院(部)年度教学工作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