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师、教材、教法改革,推动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保障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设计方案”,是指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单门课程为单位,系统规划与设计该课程教学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是组织教学、实施管理与开展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课程设计方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学生中心与学情适配原则。设计必须基于对教学
对象的深入分析,以促进每一位学生的有效学习与发展为中心。
(二)目标精准化原则。设计方案必须始于清晰、具体、可衡量的课时或单元教学目标,且与课程标准中的课程目标保持严格对齐。
(三)职业能力导向原则。设计应聚焦于职业岗位所需综合能力的培养。
(四)行动导向原则。设计应让学生在“做中学、学中做”,强化实践性与应用性。
(五)内容结构化与思政融合原则。教学内容应进行教学化处理,形成逻辑清晰的结构,并自然融入价值引领元素。
(六)教学策略多元化与信息化原则。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和信息化手段,提升教学互动性与有效性。
(七)评价过程化与发展性原则。建立贯穿学习全过程、以促进学生能力发展为目的的评价体系。
(八)资源条件匹配与安全规范原则。设计方案必须与现有的教学资源、实训条件相匹配,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
(九)反思与持续改进原则。课程设计方案应是动态优化的,基于教学实践反馈进行迭代完善,形成“设计—实施—评价—改进”的闭环。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课程设计方案工作的指导与最终审定。教务处是归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课程整体设计的管理制度、标准模板与工作流程。
(二)组织校级层面的培训、交流与评审活动。
(三)监督与检查各二级学院(部)课程设计方案的制定、实施及动态更新工作的落实情况,重点监控项目教学、情境教学等改革方法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方法的实施情况与融入成效。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是课程设计方案制定与执行的责任主体,工作职责:
(一)组建课程团队,具体组织所属课程的方案设计、修订与实施。
(二)组织本院(部)层面的方案论证、评审与初审。
(三)督促并检查课程设计方案的执行、更新与持续改进工作。
第六条 实行课程负责人制。课程负责人牵头组建由专任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等构成的课程团队,工作职责:
(一)开展行业企业调研与学情分析。
(二)组织起草、修订课程整体设计方案。
(三)组织方案的实施,收集并分析教学反馈,依据分析结论推动课程设计的持续改进。
第三章 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课程整体设计方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课程性质、授课对象、学时、学分、开设学期、前导与后续课程等。
(二)课程定位:阐明本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与前导课程、后续课程、职业岗位能力要求之间的逻辑关系。
(三)课程目标:明确课程在知识、能力、素质(含思政目标)三个维度对学生提出的具体、可衡量、可达成的学习要求。
(四)课程设计
1.设计思路:阐述课程设计的核心理念、总体框架、与职业岗位(群)的对接方式、以及“岗课赛证”综合育人的具体体现。应明确积极采用项目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等行动导向教学模式的总体安排。
2.课程内容与思政融入:对教学内容进行模块化、项目化重构,明确各模块/项目的学习任务、主要内容与学时分配。课程内容须有机融入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方法的真实生产项目和典型工作任务。系统设计课程思政教学体系,明确思政元素的挖掘、具体融入点、教学方法与载体。
3.技能项目清单:列出本课程重点培养的技能(操作)项目,项目应紧密对接产业实际,优先选择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方法要求或高度模拟真实生产实践的项目,并明确项目名称、教学要求、评价标准及支撑条件。
4.教学重点与难点:分析确定课程的教学重点和学生学习可能遇到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5.教学模式与方法:说明拟采用的主要教学模式与具体教学方法,须明确项目教学、情境教学或模块化教学在课程中的具体应用环节与组织方式。大力推行混合式教学模式与数字化教学手段。
6.教学进度安排:以2学时为基本单元,详细列出每次课的教学主题、主要内容、重点难点、教学方法(需标注项目/情境/模块化教学的具体应用)、学时分配(理论/实践)及授课地点。
(五)教学实施条件
1.教学团队要求:明确课程教学团队的组成、专任教师与行业企业兼职教师的资格与能力要求、分工与合作机制。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深度参与项目设计、情境构建与技能指导。
2.教学资源:明确选用或拟编写的教材(鼓励使用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及参考书目;规划与开发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如课件、案例库、试题库、微课及虚拟仿真资源等;指定或自建必要的在线学习平台。
3.实践教学条件:详细说明课程教学所需的校内实训室(基地)、设备、软件及校外实习基地的具体要求,确保能满足基于真实项目、典型任务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方法应用的教学活动需求。
(六)教学考核评价方案
1.建立以能力为核心、以项目(任务)完成过程与成果为主要依据的多元、过程性考核评价体系。
2.注重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综合评价,突出对实践能力和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方法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
3.明确成绩构成(包括平时成绩、项目成绩、期末考核等组成部分及其占比)、评分标准及考核节点。
(七)其他说明:包括课程特色与创新(尤其在项目化、情境化、模块化教学改革方面的特色)、课程持续改进的机制与计划、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等。
第四章 制定、审核与发布流程
第八条 课程设计方案按以下步骤进行制定、审核与发布:
(一)启动与调研:课程团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本办法要求,深入行业企业,重点调研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方法的应用情况及真实生产项目、典型工作任务,开展学情分析,形成调研分析报告作为设计依据。
(二)草案编制:课程负责人组织团队,依据标准模板,编制《课程整体设计方案》(草案)。
(三)团队研讨:课程团队对草案进行充分研讨与修改,重点论证项目设计的真实性,教学情境的合理性,内容融入行业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方法的有效性,形成团队内部共识稿。
(四)二级学院(部)论证:二级学院(部)组织专业建设委员会对方案进行论证。新开课程或重大修订方案必须进行专题论证。论证重点包括:定位准确性、目标合理性、内容与行业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方法及真实生产实践的对接度、项目或情境设计的科学性、条件保障的充分性、评价的有效性及思政融入度。论证过程与结论应予以记录。
(五)修改完善:课程团队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方案,形成送审稿。
(六)校级审核:教务处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学校总体要求、是否体现教学改革导向及规范性,同时核对其中的课程目标、核心教学内容及考核要求是否与课程标准相一致。
(七)批准发布:经审核通过的课程设计方案,由教务处统一归档,并正式发布实施。
第五章 分类实施与动态更新
第九条 分类实施要求。各课程在遵循本办法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须结合课程类型与特点进行差异化设计。
1.公共基础课程:须紧密对接产业、服务专业、聚焦素养。其内容更新重在引入与行业、专业相关的新规范、新场景、新案例、新数据、新问题,并采用项目、情境、模块化等教学模式,着力培养学生支撑未来职业发展的通用能力、职业精神和综合素养。
2.专业(技能)课程:须直接对接职业岗位(群),其内容以体现行业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方法的真实生产项目、典型工作任务、工艺流程等为核心载体。
第十条 动态更新机制。课程设计方案应建立常态化动态更新机制,确保内容先进性与适应性。
3.更新比例要求:专业核心课程每年内容整体更新比例须不低于20%,其他课程须不低于10%。更新须围绕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方法进行实质性调整。
4.定期更新:课程团队每学年须对课程设计方案进行全面审视与评估,主动完成规定比例的内容更新。
(三)即时更新: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课程团队须启动即时修订程序:
1.国家职业标准、行业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2.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重大调整。
3.行业企业产生可纳入教学的、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方法的真实生产项目或典型工作任务。
4.经教学反馈或论证,原有核心项目、情境或案例已明显落后于行业发展实际。
第十一条 更新材料管理。课程设计方案动态更新完成后,课程团队应填写《课程设计方案内容更新率评价表》(见附件1)并整理相关佐证材料,经二级学院(部)审阅后,由各二级学院(部)负责归档保存,保存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教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归档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六章 实施、监督与评价
第十二条 课程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即为课程教学实施的法定依据。任课教师须在开课前熟知方案内容,在教学活动中严格贯彻方案要求,确保项目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等主导教学模式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和教务处应通过教学检查、督导听课、学生评教、同行评议、企业反馈等多种渠道,对课程设计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监督与评估应重点聚焦:
(一)课程设计方案本身的规范性及其与现行课程标准的符合度。
(二)体现行业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方法的内容在课堂教学与实训中的融入情况。
(三)项目教学、情境教学等主导教学模式的实际应用效果。
(四)年度内容更新要求在教学内容中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价与持续改进机制。每轮授课结束后,课程团队须基于教学反馈与成效分析,形成《课程教学诊断与改进报告》,明确提出对课程设计方案的修订建议,并作为方案动态更新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