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制定、修订、实施与管理,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等文件精神,依据《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职业学校专业(类)顶岗实习标准》及湖北省教育厅相关管理规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方案是学校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总体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实施专业人才培养和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经批准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在一个完整的培养周期内须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校内所有单位及师生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全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课程体系等进行宏观指导与最终审定。
第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与执行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国家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与标准。
(二)组织方案制定与修订工作的开展,发布指导性意见与规范模板。
(三)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提交的方案进行合规性与科学性审查。
(四)监督、检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受理并审核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申请。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与执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组建由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在校生和毕业生代表组成的专业建设委员会。
(二)组织开展专业调研、论证,具体负责本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起草、论证与修订。
(三)确保审定后的方案严格执行,并负责方案执行过程中的日常管理与自查。
(四)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方案调整申请。
(五)负责实施本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年度自我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
第三章 制定与修订
第七条 方案的制定与修订工作,须在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全面修订周期。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以适应国家战略、区域产业升级和技术发展的新要求。
第九条 制定与修订原则。制定与修订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培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
(二)坚持标准引领,规范制定。严格遵循国家专业教学标准等基本规范,确保实践性教学学时占总学时60%以上,公共基础课程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1/4,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拓展课按国家专业教学标准要求开设。
(三)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发展。紧密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以及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需求。
(四)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办学和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
(五)坚持能力本位,突出实践。以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为核心,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十条 制定与修订程序。年度常规制定与修订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与部署:教务处每年3月根据上级最新文件精神,发布方案制定与修订工作通知、指导意见及标准模板。
(二)调研与起草:各二级学院每年4-5月组织专业教学团队,联合合作企业,深入开展行业人才需求、职业岗位能力、毕业生发展跟踪调研,形成详实调研报告,并据此起草方案初稿。
(三)论证与修改:各二级学院每年6月组织召开专业建设委员会会议,组织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师生代表对方案初稿进行论证,并形成送审稿。
(四)审查与审定:教务处每年7-8月组织专家对各专业送审稿进行集中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各二级学院根据意见完成修改,经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按程序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阅,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和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五)发布与录入:教务处每年8月将审定通过的方案汇编成册,正式行文发布。各二级学院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方案完整、准确地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一条 所有课程及教学环节均须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标准、实习实训指导书、课程设计方案等教学文件。任课教师须在教学实施前备齐全部教学文件,经二级学院(部)教研室主任、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通过后上传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部)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教务处通过教学检查、专项督导、教务系统数据常态监测等方式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一)过程依从性检查:重点查方案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教学文件:课程标准、课程设计方案、教案是否与方案要求一致。
教学运行:实际开设的课程、学时、实践环节是否与计划一致,有无随意调、停课。
考核评价:考核方式、内容是否支撑课程目标,评分标准是否科学、公正。
(二)条件保障度检查:重点查资源是否配置充足、使用高效。
师资:“双师型”教师比例、企业兼职教师授课量、教师发展培训是否达标。
实践条件:实训项目开出率、设备完好率与更新率、生均实习工位数。
经费与资源: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并使用合理,数字化教学资源是否满足需求。
(三)目标达成度检查:重点查效果是否达到预期。
学业成果:课程及格率、技能证书获取率、毕业设计质量、竞赛获奖是否达标。
学生发展:毕业生就业率、专业对口率、起薪水平、雇主满意度、学生满意度是否达到预期。
社会评价: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职业能力的评价、毕业生中长期职业发展追踪数据是否满足要求。
(四)持续改进程度检查:重点查问题是否得到“有效整改”。
机制运行:是否建立了常态化的专业诊改机制,是否定期分析状态数据并发布预警。
改进闭环:是否对上一年的问题制定了明确的改进措施、责任人和时间表,并收集了改进后的验证证据。
第五章 方案调整
第十三条 调整情形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因政策与规范驱动、市场与产业需求变化、教育教学改革内生动力、评估与诊断反馈等原因,须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变更开课学期、增开或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必修/选修)而导致课程结构变动的,均属调整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调整类型
(一)常规微调:指在不改变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对课程名称、开课学期、学时学分小幅增减等进行的优化。
(二)重大调整:指涉及培养目标、核心课程、毕业要求或对课程体系架构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调整类型的认定由教务处初步判定,存在异议时报分管教学副校长确定。
第十五条 调整权限与程序
(一)常规微调,二级学院组织论证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二)重大调整,须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必要时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
(三)申请调整须由二级学院(部)填写《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并附具充分的论证材料。常规微调的论证材料包括调整原因与必要性;重大调整的论证材料还须包括行业企业意见、专业建设委员会审议意见。
(四)所有调整申请原则上应在计划执行学期的前一学期第10教学周前提出,第13教学周为截止日期。逾期提出的,教务处有权不予受理;确属特殊情况需紧急调整的,须经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