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机构。对学校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等重大事项开展规划、调研、监督。为便于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文件精神,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紧密结合学校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教学规划、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推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机构组成、任职条件
第三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 2人,秘书长 1 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其中1人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另1人由主任委员提名,来自企业的技术骨干、能工巧匠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长担任,委员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熟悉教学工作、有教学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来自行业领军、企业高管、一线技能大师、人力资源负责人等组成。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教学业务单位和教务处推荐,学校聘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业绩特别突出的骨干教师可放宽至中级职称);
2.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思想政治素质好,教学(管理)经验丰富,教学成绩显著;
3.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
4.热爱职业教育事业,热心教学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5.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六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
3.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
4.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5.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委员出现空缺时,应按原产生程序及时补选。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和主要职责:
1.对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工作的总体思路等与教学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教学改革及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等重大举措进行论证、审议;
3.对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和发展方案进行论证、审议。
4.对课程标准、课程设计方案、教学方法和考试改革方案等教学文件进行审议;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对教学工作进行咨询,指导教学业务单位开展教学评估,完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6.承担学校委托的其它教学工作相关任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定期对自身工作及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评议。每位委员每学期深入教学一线实地调研不少于2次,填写调研表,提出反馈意见建议。
第九条 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视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第十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须经全体委员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有效。
第十一条 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会议讨论中涉及的个人、单位评价信息;学校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应为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工作条件,相关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重大修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